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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状况而选择购买这些接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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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3 18:17: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此外,关于最后一点,需要强调的是,法律中对过错方式的处罚有明确的规定,即即使负责管理销售产品的人没有故意的行为,让过期食品暴露在外,仅仅是疏忽行为(“忘记将过期产品从展示架上移走”)就可能导致责任人受到刑事起诉。

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能忘记,消费者自己也因为经期的产品。在这种情况下,同意将异性恋置于危险之中这一论点的宣扬(在巴西的情况下仍然没有多少研究)就变得不可避免了。

简而言之,根据本论文,如果受冒犯方(冒着 电话号码数据库 购买临近保质期食品的风险的消费者) 允许自己 被第三方(“过期物品”的管理者)置于危险之中,充分认识到所涉及的危险——  特别是在产品已经过期且信息广泛曝光的情况下—— 是否适用刑法是值得怀疑的。

显然,该理论的复杂性更深层次,包括其他要求(例如,肇事者和受害者都必须 同等程度 地了解风险),此外,国家法院强烈否认受害者同时有罪。





根据《消费者保护法》(“CDC”),“过期”物品的所有者必须格外注意自己对买家的责任和义务。

首先,根据 CDC 第 6 条第 III 款的规定,消费者有权利,企业有义务提供“关于不同产品和服务的充分且清晰的信息,以及正确的数量、特性、成分、质量、适用的税收和价格,以及它们带来的风险”,也就是说,企业必须清楚地表明此类产品是在接近失效日期的情况下出售的。

其次 ,企业有义务在产品可供销售时保持其适合消费并按照制造商规定的条件进行储存,即使该产品已接近保质期。 根据 CDC 第 8 条,存在风险的产品(例如:含有昆虫的谷物)即使在保质期内也不能销售。

第三,产品即使即将过期,也必须保持包装上注明的特性。换句话说,产品不能与容器、包装、标签或广告信息上的指示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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