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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之前发表的文章 [1]中,我们将家族控股定义为“一家以资产集中为目标、合伙人为父母及其继承人、以进行继承和税务规划为目标的公司”。作为司法机构崩溃的替代方案,仲裁机构无法快速有效地解决向其发送的要求,而且这些要求通常是由非争议主题专家的法官来判断的,仲裁作为一种冲突解决机制应运而生,通过该机制,它被转移给专门处理所讨论问题的第三方,而不是由司法机构负责,并且根据所涉各方表达的意愿,最终决定争议的归属。在巴西,仲裁受第 9307/96 号法律管辖,该法律规定了《民事诉讼法》第 III 节第 516 条以及 2002 年 7 月 23 日第 4,311 号法令,该法令在巴西法律中颁布了 1958 年《纽约公约》。 2003 年 6 月 4 日第 4,719 号法令,颁布了南方共同市场国际仲裁协定、第 9,099/95 号法律第 21 至 27 条以及第 11,079/04 号法律第 11 条第三项。 [2]将仲裁定义为: 提供了通过一个或多个从私人会议获得权力的人的干预来解决争端的替代方法,并在此基础上做出决定,无需国家干预,其决定具有与司法判决相同的效力。无论是谁,解决与诉讼当事人可能享有的财产权有关的冲突。
仲裁兼具管辖权和合同性质,具有可协商性和法律确定性的优势。由于人们认识到仲裁机构可以为当事人带来的好处和优势,与调解和和解等其他替代机制一起,仲裁也在不断增长。一般来说,根据该法第3条的规定,利害关系方可以通过仲裁条款 [3]或仲裁协议[4] ,通过仲裁协议的方式将争议解决。《民法典》第853条 [5]允许对仲裁条款进行合同调整,目的是根据仲裁法第3条 [6]的规定通过仲裁解决争议。 电话号码数据 因此,未来的合伙人在准备家族控股公司的设立行为时,插入仲裁条款,确定在所签订的社会契约发生冲突时,将讨论提交仲裁,是允许且方便的。第 9,307/96 号法律第 1 条规定:“有承包能力的人可以通过仲裁解决与可用产权有关的争议”。第10,406/02 号法《民法典》第 5 条和段落规定,有能力的人:“未成年人在十八岁时终止,此时该人有资格从事所有公民生活行为。唯一的一段。对于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将终止:我 – 经父母的让步,或在没有父母的情况下,其中一人的让步如果未成年人年满十六岁,则通过公共文书,无论司法批准如何,或通过法官在听取监护人意见后作出判决;
II – 通过婚姻;III – 通过行使有效的公共就业;IV – 完成高等教育课程学位;V – 通过民事或商业机构,或通过雇佣关系的存在,前提是,因此,十六岁的未成年人拥有自己的经济。 ”可用产权是指其持有人可以进行交易的产权,因为它们是个体范围的一部分,所以它们包括可以用金钱估价的权利。不可享有的权利是指持有者的权利受到国家干预的权利,例如:生命权、人格权等。因此,合伙人配额/股份所有者的权利是可用的,可以通过仲裁解决与家族持股有关的纠纷,例如合伙人的排除、合伙人继承人的加入或不加入、公司的部分解散等。我们强调,第 9,307/96 号法律第 33 条规定,司法机构只能在决定无效的情况下审查决定的内容。经过对仲裁是否违反联邦宪法规定的管辖权不可废止原则的争论后,联邦最高法院对仲裁法的合宪性做出了裁决 [7]。获胜票数的主要论点是: a) 仲裁条款必须从合法交易的有效性角度来看待。有能力的代理人、合法的客体和规定的形式,或者没有依法抗辩的,该条款有效;b) 可获得性原则适用于具体案件,因为只有涉及可获得权利的冲突才会提交仲裁, c) 如果确实发生违法行为,并且发生权利损害或威胁,则法院介入并宣布无效根据《仲裁法》第 32 条和第 33 条的规定作出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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