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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中必须考虑孩子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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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8 12:55: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巴西是批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个国家之国家立法者将该公约纳入其宪法文本。此刻这是首次将史无前例的案件提交联邦最高法院审理。需要评估的事项涉及基本权利的状况必须保护和保障巴西出生的孩子——巴西母亲的女儿在国外出生并在巴西领事馆登记联邦宪法第条第款第款。上述公约第条规定缔约国必须保障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并因此有机会在司法程序中表达意见。它还规定有关当局在做出决定时必须考虑儿童的意见。这是联合国公约的基本原则之与最佳利益原则和非歧视原则样必须遵守。如果不这样做巴西在签署国面前所承担的国际法准则就会受到不尊重。这原则已在儿童和青少年法第条中以明确的方式纳入国家法律体系该法规定在涉及监护权的案件中必须事先听取儿童的意见并适当考虑他们的意见无论他们的法律状况如何。

在同条中法律命令法官还应考虑亲属关系密切关系或感情关系以避免或尽量减少该措施造成的任何负面后果。在其他几项国家立法中对感情权的普遍性进行了配置因为它确保国内收养普遍高于国际收养以确保与祖国的文化和情感联系占主导地位。同样当它 加拿大 Whatsapp 数据 许同性结合时。事实上没有其他规则给法律适用者带来如此强烈的义务例如第号法律第条该条明确规定尊重与儿童建立的情感纽带以避免进步的损害。顺便说句收养本身就是种制度当它被宣布为不可撤销时它就成为与血缘关系相关的感情权普遍存在的个例子。导致些分歧的讨论在于孩子是否成熟地表达自己。根据我的理解孩子的每种交流形式都必须被接受为表达他们意愿的可能性。儿童是权利主体因此从受孕起就享有行使这些权利因此有义务保护发育中胎儿的生命。随着出生和随之而来的表现的可能性当他感到饥饿或不舒服时他会哭当他高兴时他会微笑并且在那个环境或那个公司中感觉良好。




当然这些欢乐或痛苦的表现已经成为父母立即认识到并在他们的多种关系中考虑的情感表达形式。因此如果真是这样的话那么毫无疑问尤其是现在个九岁的孩子在经历了连续的情感损失之后已经变得成熟完全有能力表达自己的意愿并考虑它。由评审机关。对此事的判断的另个有趣的方面是随着的生效非常规情况原则在我国被埋葬。然而这种盛行仍然在法律界找到了些支持者尤其是那些较为保守的人。然而宪法文本所载的学说将儿童和青少年提升到了权利主体的地位从而决定了对他们的充分保护。因此那些更保守的人认为判决中提到的孩子在该国处于不正常状态因为他据称被他的母亲绑架但此事已经由部长南奇·安德里吉的裁决解决并击败。高等法院。那些捍卫尊重现行关于充分保护的原则的人将儿童置于其公民身份主角的角色并赋予他们表达意见和表达愿望的权利以他们的情感和文化关系占上风并且是他们受到尊重的意愿的表达。事实上个政党是程序的发起者这事实引发了另个有趣的问题因为对儿童监护权有争议的各方来自不同的国籍。生父具有北美国籍但美国不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签署国。然而慈爱的父亲和孩子都是巴西本土人而巴西与美国不同是上述公约的签署国。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是地球上最受接受的国际法条约只有两个国家不是该公约的签署国美国和索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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